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3157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台商会馆**D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27838。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河,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6B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2838881N。
法定代表人:庄有群。
原告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炎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纬纬
书记员杨宜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