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斯大热能有限公司

新疆斯大热能有限公司、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5612号之一 原告:新疆斯大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586号银河青城4栋3**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斯大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斯大热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2,07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