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2861号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原告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云08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云08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 俊
审 判 员 段经权
人民陪审员 周德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