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景东力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2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57792914W。
法定代表人:李吉安。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09784。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景东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云082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人造林保证金10324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查询到在***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股权已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只能函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该案件的分配;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忠礼
审判员  陶 懿
审判员  杨春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