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57792914W。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郊新寨坝**。
法定代表人:李吉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池,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67136738B。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曙光小区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8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诉讼材料,责令由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人工林投资补偿费2403472.75元、清山费61127.5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人工林地租金103945.7元,三项共合计2568545.95元;由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租赁期限届满的天然林地、人工林地的租金(计算方式:按照实际交付面积及《国有林租赁协议》约定计算);由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235.00元,执行费28085.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兴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普洱市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陶永平
审判员 辛高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禹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