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134号
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裕丰路东飞宇机电城3号楼1-3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58398957G。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政伟,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杰,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纬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88581589Q。
法定代表人:张克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23元,由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