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025号
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新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YBN575。
法定代表人:李臣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玥,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六横路北侧桑军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1517G。
法定代表人:樊晓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预交的4884元,本院退付2442元。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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