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0384号
原告**过,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定,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臣兰。
原告**过与被告西安苏西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已经具备退休条件,被告给原告办理退休事宜时,因提交资料时间等原因,造成原告2020年6月22日-2020年12月31日退休待遇无法享受。根据原告从社保机构复印的资料显示,被告是在2020年12月14日提交的退休手续,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无法享受2020年6月22日-2020年12月31日退休待遇,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如果及时提交相关手续,社保部门登记后,审批期间的相关待遇,在审批通过后,相关退休待遇一次性补齐,现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无法享受该待遇,被告应承担该阶段的退休待遇的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未按时提交办理退休手续造成原告少领取2020年6月22日-2020年12月31日的退休待遇9670.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退休待遇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本案中原告已办理退休手续,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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