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5204号之一
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石门社区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刘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5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4元,由原告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