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1。
法定代表人:刘诗培,负责人。
被告:衡山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湘衡村。
法定代表人:崔黎明,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山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7897122.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2022年3月17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97122.9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亚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边松涛
书 记 员 宾静玲
校对责任人:高亚香打印责任人:宾静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