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1327执保346号
本院受理河南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7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保全标的817817.02元,经本院立案受理,本案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保全明细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银行XXX账户内资金以817817.02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817817.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日期自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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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