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民初1383号
原告:娄方熙,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理处徐家台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桐梓县教育局。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娄方熙与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桐梓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合被告。本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方熙的起诉。
原告娄方熙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441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万余
书记员敖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