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96号
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31807724。
法定代表人:章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UWQ57。
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770417162。
负责人:陶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萍,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38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账号:21×××18)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05387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21×××18;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