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31807724。
法定代表人:章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UWQ57。
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鄂0192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在105387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21×××18;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现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21×××18;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付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