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96号之一
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31807724。
法定代表人:章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UWQ57。
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付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