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552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罗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天垦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2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