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620号之二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21号办公楼一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KAX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UWQ57。
法定代表人:罗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338元,共计636元,由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