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贾昌贤、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7679号
申请人:贾昌贤,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申请人: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申请人贾昌贤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贾昌贤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进行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昌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在价值450000元予以扣押、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暂由申请人贾昌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贵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管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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