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1020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赀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1997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层4号房。
联系电话:027-864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9673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我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