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972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泰宇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穆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义新,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常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