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2民初133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泰宇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OHP5XR。
法定代表人:穆广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八路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34265359T。
法定代表人:宋爱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莹莹,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神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莹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国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