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3228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泰宇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穆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华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广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晟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晟博公司偿还永卓公司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晟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0日,晟博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永卓公司借款100000元,永卓公司向晟博公司工作人员高清占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晟博公司收到款项后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当时口头约定使用两个月后归还,现晟博公司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晟博公司辩称:1、我公司没有借用该笔款项;2、我公司的该收款账户由他人控制,资金没有用于公司经营;3、现在我公司人去楼空,没有任何资产,希望与永卓公司协商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0日,晟博公司因资金周转所需向永卓公司借款100000元,永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汇入晟博公司工作人员高清占指定的晟博公司银行账户中,完成出借义务。同日,晟博公司为永卓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章予以确认。上述借款经永卓公司多次催要,晟博公司拒付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永卓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永卓公司与晟博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上述借款经永卓公司多次催要,晟博公司应按照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故对永卓公司要求晟博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晟博公司相关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东营市晟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梅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