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六队**。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鄂01民终7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00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鉴定费共975元、执行费6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