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408号
原告: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与政通路交叉口民和大厦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756393358(1-1)。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公司员工),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薛庙村张草庙庄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4********。
被告: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62329668H。
法定代表人:夏立权,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