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3201号之二
原告: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大山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北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元小区综合楼三楼中区014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10号C栋1座。
经营者:***,。
被告: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2212-22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大道986号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外场前区8001特1号。
经营者:周汉。
被告:恒大现代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恒大现代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