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314号 申请人: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大山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北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元小区综合楼三楼中区014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10号C栋1座。 经营者:***,。 被申请人: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2212-22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大道986号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外场前区8001特1号。 经营者:周汉。 申请人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102591919202200131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展韵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甘肃驰光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茂源阀门经营部、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博乐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