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财保105号
申请人: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子大道与政通路交叉口民和大厦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75639335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6232966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武汉江北支行存款937267.94元(账号×××3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937267.94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绿居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武汉江北支行存款937267.94元(账号×××36),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创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 然
书 记 员 陈 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