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4号
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3141055G),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中路603-609号。
法定代表人:车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5245056W),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