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376号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36号楼3-604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沙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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