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0240号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36号楼3-604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 ,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