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0235号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甲2号院锅炉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萍。
被告:***,男,住北京市。
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六月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