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高优福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6211号 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优福,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公司)诉被告高优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优福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五、六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13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高优福从事绿化工作。 四、工作地点:入职时在番禺招商金山谷尚层做绿化,2021年3月1日起变更工作地点为番禺意库创意园。花城公司确认上述两地点均是花城公司承揽的工作地点。 五、考勤管理:高优福主张上下班通过人脸识别打卡,并提交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的考勤记录。双方确认是由唐主管安排、管理高优福工作,花城公司主张唐主管并非其员工。 六、工资发放:花城公司主张与高优福是承揽关系,高优福承揽花城公司的绿化工作,由主管统计工作量报花城公司后,花城公司直接向高优福支付工资。 高优福主张每月工资是由花城公司的股东**、监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发放,并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2021年3月至4月工资数额分别为2800元、2850元、2800元、2820元、3000元、3150元、3200元、3000元、3000元、2906.45元、3000元、3100元。 花城公司确认**、***是其公司人员。 七、最后工作时间: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8日高优福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接受治疗,后未再向花城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高优福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 八、仲裁时间:2021年7月12日。 九、仲裁请求:1.确认高优福与花城公司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花城公司向高优福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4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326.23元。 十、仲裁结果:1.确认高优福与花城公司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花城公司向高优福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84.04元。 十一、本案花城公司的诉讼请求:1.确认花城公司与高优福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高优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花城公司与高优福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花城公司与高优福均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均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双方确认高优福是由唐主管安排、管理工作,工作地点是花城公司承揽的工作地点。花城公司虽主张唐主管并非其员工,与唐主管之间存在承揽业务的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再次,高优福提供的劳动是花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由花城公司的股东、高管按高优福每月的工作量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综上,花城公司与高优福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三要素条件,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花城公司主张与高优福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确认高优福与花城公司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花城公司应支付高优福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对工资数额和发放月份均无异议,高优福也认可仲裁确认的计算数额,故花城公司向高优福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为24484.04元。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高优福与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高优福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84.04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