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高优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优福,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优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6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花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花城公司与高优福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高优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高优福与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高优福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84.04元;三、驳回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花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花城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3.高优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为承揽关系。花城公司由于行业性质的特点,业务开展存在用工量时大时小,人员流动性大,随意流动的特性,高优福根据自身安排及花城公司的业务情况,与花城公司存在绿化养护工程承揽法律关系,从高优福为花城公司提供承揽活动的期间、变动频率、承揽工作性质、取得承揽对价等事实可以证明,花城公司不存在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高优福自2020年4月开始不定期在花城公司的服务场所承揽绿化养护工程,每月完成一定养护工作,取得报酬。2021年5月8日,高优福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住院接受治疗,自当天其未再向花城公司提供服务,花城公司亦与高优福结算完毕全部承揽款项。花城公司不存在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高优福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双方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花城公司支付高优福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花城公司虽上诉坚持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花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花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