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3365号
原告:**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湾三路28号自编7号楼首层10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8893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601一层10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江根村委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709434416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的银行存款614899.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的银行存款614899.61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