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500号
原告: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居委会南翔路6号至壹大厦504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黄圣权。
被告: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湾三路28号自编7号楼首层101-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红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东,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圣权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董静、梁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为148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就合作佛山市顺德区京师励云实验学校创客类功能室设备(系统)采购项目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采购相关设备,总采购金额为855000元,原告对外采购的金额如低于上述金额,利润差价归原告。后原告采购金额为778309.7元,差额为76690.3元,原告支付46690.3元,剩余30000元未付,原告已开出30000元的发票。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督促厂商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积极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货款,原告在明知被告如不能按时交货将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多次延期交货,导致被告被设备的使用方罚款,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被告按合同约定保留部分保证金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协议书》约定原告应保证使用人完成验收,但被告虽然积极配合,原告仍未按要求及时开具发票、未按时交付货物,消极配合,导致货物使用人的验收工作迟迟无法完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保留的保证金远不足以弥补被告因原告的行为带来的损失;3.《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发票申请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未达到收取保证金的条件,已及时将该发票退还。综上,原告诉请的30000元未达到支付条件,应在达到条件后由原告开具发票另行申请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真实性;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发票,该证据为原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就协议书的附件中列明的八个由原告代理的品牌的产品,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确定采购金额为8550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被告直接汇给各个厂商,原告负责督促上述厂商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保证使用方的验收以及与厂商协调按照被告的付款要求付款;被告支付给八个品牌厂商的设备货款总额与该协议达成的货款总额之间的差额(不得大于130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协议签订后2天内支付30000元,八个厂商的订单完成后3天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差额时需留30000元作保证金以外的金额,保证金在使用方验收合格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仅对己方所采购的产品验收合格负责。
合同签订后,除小部分货物因没有按时交付原告与被告协商作退款处理,其余货物均已经实际交付且已经验收合格。对于验收合格的日期,原告主张为2019年4月份,被告主张为2019年10月份。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合同约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差额为76990.3元,被告已支付了46990.3元,剩余3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部分设备没有按时交付,但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一致就该部分设备作退款处理,该事项已另行处置完毕,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被告以该事项作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除上述设备外,合同约定的其他设备均已交付完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差额76990.3元,被告已支付46990.3元,剩余的保证金30000元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确认相应设备已经验收完成,故该30000元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拖欠该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清偿该款项并从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及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验收完成的具体时间,本院结合被告的陈述,酌定相应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该费用的负担作出了约定,故该项请求缺乏理据。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特爱乐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