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湾三路28号自编7号楼首层101-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88937A。
法定代表人:孙红娇。
委托代理人:陈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菲,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8楼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4201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房观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