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8540号之一
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湾三路28号自编7号楼首层10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88937A。
法定代表人:孙红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婉雯,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602自编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650458XE。
法定代表人:赖淦锋。
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13681.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000元(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山大学附属实验中学(番禺校区)电教平台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套49383元价格向被告提供81套电教平台,被告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50套电教平台。被告收到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货款832011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货款。依照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抵货款,再扣除质保金,截止至起诉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13681.5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中山大学附属中学(番禺校区)电教平台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六条第6点约定:“本合同签约履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又因上述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仲裁解决依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由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该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为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伍尚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