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3031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18号月星家居C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逢俊。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
被告:**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兴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成。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沁
书 记 员 陈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