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232号
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庆余新村A3-21-02号房。
经营者:邹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18号月星家居C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逢俊。
被告:许逢俊,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章清清,女,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逢俊、章清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3日,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以被告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780元,合计1930元,由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凯兴灯具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