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3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9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创盟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创盟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创盟公司提供了电子考勤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一审判决无任何依据推翻了创盟公司的考勤结果,是对创盟公司企业管理的根本否定。由于创盟公司人事专员的离职交接不完善,导致创盟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未能核实出勤的情况下发放了工资,但在创盟公司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仍以已经发放工资为由否定***的旷工事实,与事实不符。
***辩称,创盟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创盟公司是以核定考勤为名,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实。***的工资条上从未有迟到、早退记录,创盟公司也按月正常发放工资,在创盟公司擅自调薪之前,创盟公司从未对***的出勤情况表示过异议。一审庭审中,***就对创盟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不认可。该电子考勤记录掌握在创盟公司手中,是可以更改删除的,即使为事实,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勤情况。况且创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程序到实体均无合法性。创盟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相关程序的,非一次性适用最严重的除名等级。创盟公司也未提供相关审批流程。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创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621元、2016年3月工资差额7,623元、2016年4月1日至4月19日工资差额2,610.76元。
鉴于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621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份工资差额7,623.66元、2016年4月份(1日至19日)工资差额2,610.76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创盟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认为其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认为考勤系统可以修改,故创盟公司的考勤系统是否可以篡改是本案的关键事实,请求对电子考勤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对此,***表示,不同意创盟公司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考勤记录及考勤机的真伪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创盟公司的观点。即使考勤记录为真,也不能反映真实的出勤情况,且在与***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创盟公司从未就考勤异常事宜询问、质问或处罚过当事人,相反是全额发放劳动报酬。结合事后因调整工资不成,创盟公司突然抛出考勤有异的观点,***完全有理由相信,所谓考勤记录仅仅是创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创盟公司《员工手册》3.4.3条规定考勤月内,每旷工1次,扣发1天工资。
本院认为,创盟公司以其已有公证文书等证据证明***有2015-2016年度内旷工多次,属于严重违纪,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规定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创盟公司的公证截图为2016年4月28日,该日之前的状况并未反映,即使***有旷工行为,但创盟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给予***扣除工资处罚,并采取警告等纪律处分程序,而直接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创盟公司的内部规定不符。因此,考勤记录的真实与否问题,与创盟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必然性、合法性、正当性。有鉴于此,本院不采纳创盟公司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创盟公司上诉还称其足额发放***工资的原因在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但创盟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创盟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审理期间,创盟公司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创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创盟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周 荃
代理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