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溢盛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市溢盛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2534号
原告:***,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台州市溢盛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小康楼107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与被告***、台州市溢盛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