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7执保96号
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703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英
书记员  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