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2财保17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中区川江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申请人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辉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