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1727执25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703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000及执行费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惠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何 英
书记员 薛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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