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清申1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云。
委托代理人:叶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瑞和高效净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龚鸣。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泰州瑞和高效净水剂有限公司系其与公司股东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因公司已于2006年11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泰州瑞和高效净水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21年6月2日,本院对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申请泰州瑞和高效净水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自愿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撤回对泰州瑞和高效净水剂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环 震
审 判 员 姜 琴
审 判 员 李厚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夏
书 记 员 孙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