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宜昌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清申2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2254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云,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宏,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轩,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滨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与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环保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分别由申请人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持股26%,宜昌康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陈徐持股14%。2005年12月16日,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包括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在内的186家企业作出编号为夷工商处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4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2005年5月1日以前补办年检手续,遂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吊销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天环保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失联,经营场所关闭,公司相关证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的债权人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因此,申请人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对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婴
审判员 岳新平
审判员 李 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中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