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强清1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2254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云,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宏,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轩,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20521100118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滨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于2021年6月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朗天环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申请人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申请,同时指定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担任朗天环保公司的清算组。2021年10月29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朗天环保公司清算报告。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天环保公司(下称“朗天环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易仁忠。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申请人持股26%,宜昌康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陈徐持股14%。2005年12月16日,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包括被申请人朗天环保公司在内的186家企业作出编号为夷工商处字[20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朗天环保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4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2005年5月1日以前补办年检手续,遂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吊销朗天环保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朗天环保公司事实上已具备法定解散事由,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朗天环保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且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基本失联,公司相关证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为了依法清理僵尸企业,维护股东,债权人等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朗天环保公司股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清算朗天环保公司。恳请贵院依法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工商登记住所宜昌县。持股比例: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占26%,宜昌康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占60%,陈徐占14%,法定代表人易仁忠。2005年12月16日,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司股东陈徐也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公司相关证照、印章、账簿等均毁损灭失,原经营场所系租赁,现无办公地点。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清算报告显示公司对外无债务,无应收账款,对外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记录,亦没有动产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公司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启用税务登记以及发生相关税务行为,亦未开具社保账户,该公司不差欠税款,社保费用,职工工资。
本院认为,清算组已经依法对朗天环保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对朗天环保公司的财产、账册及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名下无任何财产,对外无负债,亦无剩余财产可供各股东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6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现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报告向本院提交,本院认为终结朗天环保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婴
审判员 岳新平
审判员 李 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中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