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2财保3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装饰材料城建材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450996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建材材料城建材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KX1005。
法定代表人:刘流,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2203703020004020001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50000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