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琴和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225号
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琴和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伯绍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琴和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374号裁决书指定由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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