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2613号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96号国际商务港1119室。
主要负责人:刘亦福,经理。
被告: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市场建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总经理。
被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玲,董事长。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5元,减半收取计5893元,由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潘 伟